2015.02.10 | 土地所有權一經移轉,需重新申請才能適用特別稅率! |
---|---|
常有民眾因買賣、繼承、贈與等原因辦理房地移轉後,對於原土地所有權人之土地於移轉前係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新取得土地所有權人卻不知重新申請,致地價稅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造成當年度應納稅額增加。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表示,自用住宅用地是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且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以1處為限,因房地一經移轉後,課稅主體已改變,土地所有權人應重新申請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符合優惠稅率條件者,請於每年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上該處網站填寫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申請書,線上申辦,送出即可,逾期申請,自申請次年期開始適用。民眾有需進一步了解地價稅相關規定,請撥打該處免費服務電話。 資料來源: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